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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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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晚婚年龄及晚育年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汉族公民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晚婚年龄: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
晚育年龄: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2、生育子女的有关政策有哪些?
答:城镇汉族居民一个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说明:
(1)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2)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和发放程序的有关规定。
答: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是指: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
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生育的子女,因死亡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
(3)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是指: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
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1)一对夫妻只生育 两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只存活两子女的;
(3)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的;
(4)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
办事程序
本着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夫妻在子女十六周岁前自愿申请领取。
(1)符合办事条件的夫妻向单位或者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光荣证》。

4、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2)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说明:(1)再婚夫妻现家庭的子女数合计汉族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应交回《光荣证》,保健费停发,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2)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是否能享受领证待遇,按以下要求把握:
①离异没有再婚的家庭,已领《光荣证》的父母仍能享受其待遇。
②再婚家庭,离婚时领《光荣证》的子女各判给对方,再婚后现家庭无子女,也不再生育的,仍可享受有关待遇。
③汉族再婚家庭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领证享受有关待遇。
④少数民族再婚家庭和计生育过两个子女,现家庭只有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领证享受有关待遇。

5、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城镇居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执行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双方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6、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有什么处理?
答:(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3)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7、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将要受到什么处分?
答: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消;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对于无特殊情况不落实《条例》相关奖励规定或者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什么条件由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答:(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证机关要把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临时《婚育证明》在暂住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9、病残儿是指什么范围内的?
答:病残儿是指因先天性(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后天性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国内医学无法治疗或经正规系统治疗终结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0、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由哪个部门完成?
答:病残儿医学鉴定必须经自治区或地、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或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残儿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11、病残儿鉴定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病残儿鉴定原则上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簿、患儿照片、出生证明、有关病史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及各种检验、特检、X线片、CT片等检查报告单)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1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的情况应如何办理?
答: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病残儿申请医学鉴定报告表》。审核无误后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呈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1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的情况应如何办理?
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情况同时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4、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4)不准滥高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15、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是指什么?
答:“一法三规一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6、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哪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17、如何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答:(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
(2)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18、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采集的“三种人”指的是什么?
答:对以下三种情况人员进行信息采集:一是已经怀孕的;二是未持有《婚育证明》(含证明不规范的);三是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
19、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是否能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20、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什么?
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群众,是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

22、按照什么原则,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
答:依据“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     

23、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政策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起来。
具体的工作原则:就地解决问题;件件有结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24、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正确意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服务。

生育政策

2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几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可生育几个个子女?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26、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几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可生育几个子女。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可生育两个子女。

27、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汉族,还是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28、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还是按农牧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29、公民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领取什么证后方可生育。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方可生育。

30、公民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哪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31、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几周年。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

32、城镇少数民族夫妻第一胎生育了两个子女,能否再生育第二胎。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另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可生育两个子女,这对夫妻第一胎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所以不能再生育第二胎。

3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汉族公民男年满多少周岁、女年满多少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多少周岁、女年满多少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3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何为晚育?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35、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多少天。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3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产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7、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多少天,同时给配偶多少天的假期。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8、一对城镇汉族夫妻,男再婚,再婚前生育过1个孩子,判给前妻抚养;女再婚,再婚前生育过1个孩子,判给前夫抚养;现家庭没有孩子,请问这对夫妻能否再生育。
答:不能。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这对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也应当算入他们的子女数,也即这对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了两个子女。另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这对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了两个子女,不符合条例规定,所以不能再生育。

39、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40、《计划生育光荣证》由男女双方哪一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41、一对城镇夫妻男方为一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女方无业,1999年生育一孩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该夫妻的保健费如何领取?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取保健费的夫妻,一方没有用工单位,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

42、一对城镇夫妻男、女双方均无业,2003年生育一子女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该夫妻的保健费如何领取。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保健费。

43、再生育管理小组必须在多少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决定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44、单位或街道计生部门应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制作副本,原件应在多少日内送达申请者本人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原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本人。

45、一名少数民族女职工生育了第二个子女,请问她丈夫是否可以休15天护理假?
答:不能。因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女职工晚育的,才能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只有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才叫晚育,而这位少数民族女职工已经是第二次生育了,不是晚育,所以她丈夫不能休15天的护理假。

46、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卫生、发展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包括:避孕药具、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指的是哪些民族?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对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解释,条例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是指持有新疆户籍的非汉族公民,即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

48、再生育管理的审批机构是哪个部门?
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再生育管理审批机构是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9、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由户籍地负责还是由现居住地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六条的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由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

50、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哪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51、流动人口出生统计由户籍所在地负责上报还是由现居住地负责上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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